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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污染,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本标准附录 A~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参考: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17691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HJ 1238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ISO 9141 道路车辆—诊断系统;ISO 13400 道路车辆—基于互联网协议(DoIP)的诊断通讯等文件编制而成。
排气污染物检测一般要求:1.应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排气分析仪、气体流量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发动机转速计、
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已通过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在更换影响设备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或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并详细记录。2.每套排气污染物检测系统应配备至少一套OBD诊断仪,并同时具备接收OBD诊断仪传输数据的功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环境噪声检验检测。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大气污染,推动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数据共享,规范数据采集和传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框架、软件功能和数据采集传输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参考: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HJ 1237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460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GA/T 16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等文件编制而成。
设备功能要求:1.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自动控制排气污染物测量、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并记录相关过程数据的功能。2.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采集记录检验设备自检、检查记录的功能,检验设备包括气体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气体流量分析仪、转速计、气象站、OBD 诊断仪等,检验数据中污染物检验过程数据应如实按照仪器的分辨力精度采集并存储记录到数据库,中间计算过程不进行修约,检测结果修约到与对应标准限值相同的有效位数,加载减速轮边功率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据为负数或零的如实存储记录。3.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车辆检验、响应指令、设备自检和检查等功能,完整准确地上传检验时间起止数据、检验和检查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检验过程中应实时反馈检验数据和状态,满足检验监督要求。4. 检验设备自检未通过、设备检查异常的,设备软件应锁止。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氧浓度异常、过程数据不完整、采样气体低流量、泄漏、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异常、发动机转速异常、测功机吸收功率异常、转鼓线速度异常等)的,设备软件应及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终止检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的信息采集传输。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 车载终端》(HJ 1239.1—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规范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制定本标准。
HJ 1239《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 车载终端;第2部分 企业平台;第3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本部分为 HJ 1239 的第1部分。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测试方法等。
本标准参考:GB 17691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T 2423.18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28046.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 1 部分:一般规定;GB/T 32960.2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车载终端;GB/T 32960.3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 3702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攻击定义及描述规范;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GM/T 0008 安全芯片密码检测准则;GM/T 0009 SM2 密码算法使用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一般要求:1.重型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终端应满足 GB 17691 的规定,具备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功能要求,并能满足第 6 章规定的性能要求。2.安装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原则上不得占用原有 OBD 接口,如需占用的,应再单独预留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 OBD 接口。3.车辆生产企业应在车载终端、仪表盘或显示面板等显著位置安装报警灯相关指示器,重型车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车载终端的报警灯等相关指示器,实时了解车载终端联网情况。4.车载终端应具有防拆除技术措施,确保车载终端未经车辆生产企业授权无法拆除。5.车载终端应保证采集数据的数据质量。使用寿命应不低于7年。6.车辆生产企业应对车载终端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测试方法应满足第 7 章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应用在重型车上用于采集、存储和传输车辆 OBD 信息和发动机排放数据的设备装置。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2部分 企业平台》(HJ 1239.2—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规范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制定本标准。
HJ 1239《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 车载终端;第2部分 企业平台;第3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本部分为 HJ 1239 的第 2 部分。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一般要求、企业平台注册、数据流向和功能要求等。
本标准参考:GB 17691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编制而成。
一般要求:1.企业平台应具有从车载终端接收排放远程监控数据,并将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的功能。2.企业平台应保证数据安全,宜采用加密的方式接收并存储来自车载终端的数据。企业平台应确保数据未经任何修改,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3.企业平台应满足 GB/T 22239 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的要求。4.企业可采用两个及以上企业平台,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建设运行企业平台。
本标准适用于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3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HJ 1239.3—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规范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制定本标准。
HJ 1239《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 车载终端;第2部分 企业平台;第3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本部分为 HJ 1239 的第3部分。本部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的协议结构、通信连接、数据包结构与定义、数据单元格式与定义。
本标准参考:GB/T 1988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030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SAE J 1979DA E/E 诊断测试模式的数字附件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适用于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的传输。